>>您当前位置:首页 -> 宁夏日报周刊 -> 思想周刊
严查严打黑恶势力“保护伞”
2019-07-23 07:13:20   
2019-07-23 07:13:20    来源:宁夏日报

  核心提示

  政法机关聘用制人员,只要在政法机关中行使查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就与正式干警一样,有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可能。政法机关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不管是正式干警,还是聘用制人员,都是对人民赋予的执法、司法权力的亵渎,是对政法队伍纯洁性的玷污,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当前,为了满足执法、司法的现实需要,不少政法机关在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的正式干警之外,另以合同形式聘有一定数量的执法、司法辅助人员。常见的主要有,公安机关、监狱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辅警”),检察机关、法院聘用的司法辅助人员。政法机关聘用人员,是当前政法队伍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政法机关聘用人员的招聘程序一般要比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的干警的招聘程序更为灵活,在招聘条件上也可以更为宽松,但是未必与相同岗位的正式干警的职责、权限有多大区别。权力越大,责任越大。在查禁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中,政法机关聘用制人员既有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建功立业的平台,也有充当“保护伞”、滑入违法犯罪深渊的危险。

  政法机关聘用人员充当“保护伞”的主要表现形式

  政法机关聘用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一是依法负有查禁、监管、打击、处理职责的政法机关聘用人员故意不履职、不作为、有案不查、拖延处理,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二是司法机关聘用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帮助在押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对外联络、串供、逃跑、转移赃物赃款的;三是包庇、纵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群众的;四是打探、了解和掌握有关打击处理黑恶势力的工作方案、行动计划等内部信息,给黑恶势力通风报信、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的;五是帮助黑恶势力成员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的;六是其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可以同时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被告人许某、胡某涉嫌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中,被告人许某、胡某原系永宁县某派出所辅警,二人明知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却不予调查,或有证据不予调取,迫使被害人与违法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充当了“保护伞”。

  政法机关聘用人员充当“保护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要点

  政法机关聘用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主观方面的要求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保护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对该组织及其成员提供保护,但不要求具体明知该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等黑恶势力。

  政法机关聘用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实施保护行为不以利用职务便利为必要条件。事先有通谋而实施支持帮助、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政法机关聘用人员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对该组织进行包庇、纵容的,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重处罚。政法机关聘用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如该行为同时还构成包庇罪、伪证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政法机关聘用人员实施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有受贿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扫黑办)

【编辑】:杨兆莲
【责任编辑】:秦文
【宁夏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nxp到10658000/10655899/10628889】